为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发〔2021〕33号)(以下简称《纲要》)、《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冀传〔2022〕2号)以及《邯郸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邯市传〔2022〕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鼓励、支持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全面完善区行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两单合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非禁即入”。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聚焦重点领域、区域精准放权,创新“照单点菜”放权机制,推广“一件事一次办”,推进创业创新审批服务“百事通”改革,压缩审批时间。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编制行政备案事项目录。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严格落实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的规定,降低准入门槛,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持续推动“证照分离”改革,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试点开展“证照联办”改革。打造高频“主题式”办事“套餐”。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为企业主动服务、真心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跨省通办”。规范和完善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窗口服务功能,将更多的审批服务延伸到基层。加强传统服务模式与智能服务模式有机结合,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及时总结各领域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做法和改革经验,固化为长效制度机制,适时以法规规章形式固化升级。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清理各类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显性和隐性壁垒。深化营商环境专项评估,进行综合评价和定期通报,倒逼问题整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完善产权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发挥法治引领作用
(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6〕第5号公布、〔2020〕第2号修正),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统一审查标准。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策效应相互抵消。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健全实施管委会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指导监督。
三、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持续提升公信力和执行力
(五)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等相关专家的意见,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各部门、各乡镇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
(六)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落实重大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要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七)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机制。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区本级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下放给基层。巩固扩大区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成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健全乡镇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与协调协作机制。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深化“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化和程序规范化。
(九)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劳动保障、城管执法、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严格执行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落实终身禁入机制。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巩固拓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成果,实现区乡全覆盖。贯彻执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4号),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文书、案卷评查等标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各行政部门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及时评估执法风险,制定执法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十一)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
五、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二)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突发事件应对配套制度,做到及时有效衔接。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与之相衔接配套的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加快推进突发事件应对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明晰行政权力边界。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征收、征用、救助、补偿制度,规范相关审批、实施程序和救济途径。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制度机制,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十三)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防范化解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科技信息支撑能力、应急管理基层基础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到2025年底前建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适时制定发布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规章培训,推进应急预案演练向实战化、常态化转变。
(十四)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依法保护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合法权益,完善激励保障措施。
六、健全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完善各级行政部门负总责、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完善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完善诉调联动、警调联动、政调联动、检调联动、访调联动的“五调联动”工作机制,整合部门资源,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十六)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各职能部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十七)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健全行政裁决工作体系、畅通受理渠道、推进裁诉有效衔接,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行政裁决职责有效落实。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加强行政裁决中的调解工作,促进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加强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十八)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信息化平台建设,探索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区级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十九)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严格执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省政府令〔2014〕第15号),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强化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七、健全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促进规范高效运行
(二十)推动形成监督合力。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激励担当作为的保护机制,切实调动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二十一)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严格执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令第733号),区级依法开展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督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区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支持检察院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二十三)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加强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要全部公开到位,全面提升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加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开展网络问政等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进一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二十四)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落实《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邯郸),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组织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提升全区政务诚信水平。
八、健全科技保障体系,打造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五)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防止重复建设。统筹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网上政务全覆盖。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治理转型升级。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二十六)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职能边界和工作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提升规范化水平。依法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强化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2022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向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汇集数据,支持全国行政执法数据库建设,推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创新。
九、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八)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职责,及时听取相关工作汇报,深入研究部署,切实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在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社会事务局、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严格落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制度。
(二十九)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4年底前实现对各行政部门、社会事务局、各乡镇督察全覆盖。认真做好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的推荐工作,组织开展省级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薄弱部门和基层的指导、督促,严格对标对表全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落实。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作为对各部门、社会事务局、各乡镇及其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库,提升评估专业化水平。加大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力度。
(三十)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不得违法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区管委会、乡镇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承担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标准化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落实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纲要》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区实施方案,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取得实效。区依法治区办要抓好督导、检查、考核,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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