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发布2018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规定: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3月1日至5月31日。
二、管制区域:全县“国储林”和“退化林分改造”工程区,国有林场和乡村重点林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退耕还林工程区和通道绿化工程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坝下重点荒山荒坡。
三、管制期内在管制区域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从严查处:
(一)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管制期内,确需在林区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或者居民,必须持有林业部门发放的《生产用火许可证》,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五、管制期各乡镇、林场要在重要路口、入山入林路口、主要通道等设立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对入村、入林、入山人员和车辆严格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六、各乡镇必须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牛羊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制。对特殊人群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要追究监护人及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乡镇必须及时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立即启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急处置预案,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实现 “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要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八、在管制期内,各级防火队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不能缺岗断档,确保信息畅通。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必须有一人带班。
九、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县森林公安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监察委要根据 《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十一、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4333953
来源:招商网络
尚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2017-06-08